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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来源:施工质量验收 | 作者:pmo89a23b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间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