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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吹扫与清洗 —— ​一般规定
来源: | 作者:pmo89a23b | 发布时间: 2024-08-19 | 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管道吹扫与清洗

一般规定

1.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吹扫与清洗,并应编制吹扫与清洗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吹扫与清洗程序、方法、介质、设备;吹扫与清洗介质的压力、流量、流速的操作控制方法;检查方法、合格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

2.管道吹扫与清洗方法应根据对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系统回路、现场条件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液体或气体管道,宜采用人工清理;

(2)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液体管道宜采用水冲洗;

(3)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气体管道宜采用压缩空气吹扫;

(4)蒸汽管道应采用蒸汽吹扫;

(5)非热力管道不得采用蒸汽吹扫。

3.管道吹扫与清洗前,应仔细检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对有异议的部位应进行加固,对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进行隔离。

4.管道吹扫与清洗前,应将管道系统内的仪表、孔板、喷嘴、滤网、节流阀、调节阀、电磁阀、安全阀、止回阀等管道组成件暂时拆除以模拟体或临时短管替代,对以焊接形式连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头及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5.吹扫与清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

6.清洗排放的脏液不得污染环境,严禁随地排放。吹扫与清洗出的脏物,不得进人已吹扫与清洗合格的管道。管道吹扫与清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

他作业。7.吹扫时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吹扫口处严禁站人。蒸汽吹扫时,管道上及其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8.管道吹扫与清洗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检查确认、并应填写管道系统吹扫与清洗检查记录及管道隐蔽工程(封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