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定 期 检 验

2.1 一般要求
定期检验一般在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当管道运行条件不影响检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也可以基于管道的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结合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检
验策略,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检验。
2.2 检验方案制定
检验前,检验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
授权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道,检验机构应当就其检验方案征求使用单
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2.3 检验前的准备
2.3.1 资料准备及审查
检验前,使用单位一般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及安装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
算书等;
(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单位资质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含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 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 表——工业管道》,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异 常以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记录等;
(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安全附件以及仪表的校验、检定资料,定期检验周期 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供的管道资料进行审查。本款第(1)至(3)项的资 料,在管道投入使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改 造或者重大修理等)进行审查。
2.3.2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如修理、维护等单位,下同),应当按照要求做好 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 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检验现场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 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护装置);
(3)需要进行检验的管道表面应当被打磨清理,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 缺陷的部位应当被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当符合 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4)管道检验时,应当保证将其与其他相连装置、设备可靠隔离,必要时进行清洗和置换;
(5)管道检验时,应当监测检验环境中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其含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6)在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管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伤;
(7)应当切断与管道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压不超过24V,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8)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2.3.3 设备仪器校验检定
按照有关规定,检验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校验或者检 定期内。
2.3.4 检验工作安全要求
(1)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并且遵守使 用单位的有关动火、用电、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
(2)检验时,使用单位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 检验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提供可靠的联络手段。
2.4 检验实施
2.4.1 定期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应当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和安全附件的检验为主,必要时应当 增加表面缺陷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分析、耐压强度校核、应力分析、耐压试 验和泄漏试验等项目。
2.4.2 定期检验方法和要求
2.4.2.1 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应当主要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检测 仪器设备、测量工具)检验管道结构、几何尺寸、表面情况(例如裂纹、腐蚀、泄 漏、变形等)以及焊接接头、防腐层、隔热层等。宏观检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待续)